台北房屋一二胎貸款

專案特色

自有房屋坪數不限,屋齡不限,只要是農舍、透天、平房、公寓、未保存皆可申辦,信用不良或延遲繳款也不受限制,全台不分縣市皆可辦理。

申請條件

年滿20歲之房屋所有權人,職業不限。

額度限制

我們擁有多位金主的配合且資金充裕,也擁有專業的不動產估價人才,只要您的不動產價值夠多,貸款額度不是問題。

貸款利率

按月計息,每月2分起,借款10,000元每月繳息200元(依物件內容核定利率)。

還款方式

分為按月繳息或分期償還,全程無需綁約,可隨借隨還。
1. 按月繳息:每月可只繳利息,也可隨時部分或全數償還本金,利息按剩餘本金計算
2. 分期償還:每月需繳金額=約定期數平均分攤本金+利息,每月繳付金額固定
(兩種還款方案可依個人經濟狀況自由選擇)

辦理流程

進件→評估核准→抵押設定→對保→撥款 (流程詳細說明請按我
核准後,資料備妥,可當日撥款。

檢附文件

1. 所有權狀正本
2. 雙正件正本
3. 戶籍謄本二份
4. 印鑑證明二份
5. 印鑑章
6. 近半年銀行貸款繳款明細或餘額證明

費用計算

所有費用皆依工會收費標準計算,保證最低合理。(依申請條件不同附加費用另計)

備 註

1. 貸款核撥金額與利率會因個人申請條件差異而有所不同。
2. 依照客戶申請條件差異,附加費用另計。
3. 歡迎來電諮詢 0905-169893,最專業的團隊將隨時為您服務。


1. 在申辦貸款時,別聽信低利誘惑,衝動向非法單位辦理,一定要尋求專業合法的單位辦理,以免掉進不肖的黑心業者的圈套。
2. 提醒您在簽訂契約時應詳細了解內容再簽立,勿隨意簽下空白契約和本票,以免造成終身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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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效力不及善意第三人 買賣房地借用他人名義登記的情形非常普遍,登記名義人只是「人頭」,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並無處分房地的權利,但借名登記只是一種內部的約定,該約定之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如果登記名義人擅自把房子賣給第三人,而這名第三人是「善意」的受讓人,那麼這種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的行為還是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法院最近判決一件案子,游姓兄妹的父親在民國六十二年間購買四筆農地,借名登記於具自耕農身分的潘姓男子名下,後來該土地變更使用分區為住宅用地,承受人不限於自耕能力者,游父乃終止信託契約,但潘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登記在其名下的土地轉賣給蕭、陳、賴等人,游父後來去世,游姓兄妹繼承後打官司,要求塗銷這些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為游姓兄妹共有。 登記名義人轉賣土地 蕭、陳、賴等人則反駁,潘姓男子為土地所有權人,其出售土地係有權處分,且他們已付清買賣價金,為善意受讓人,合法取得這些土地的所有權。 最高法院指出,民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因此,真正權利人游姓兄妹僅得對登記名義人潘男主張登記原因係無效或得撤銷,並依法定程序塗銷登記,始得推翻,在此之前,登記名義人潘男即為該不動產物權之權利人。 法院認為,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就內部關係言,出名人潘男無處分借名不動產之權利,惟潘男既係依債權契約而受登記為不動產權利人,在外部關係上,推定其適法才能登記為所有權人。該不動產物權登記在未經法定程序塗銷登記之前,尚難認有何「原登記物權之不實」可言。 善意受讓人不受影響 游父於六十二年間購買土地借名登記於潘名下,潘於九十八年、九十九年間出售予陳及賴等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潘依借名登記之內部約定,雖無處分土地之權利,惟該約定之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因此,潘的上開移轉行為,均係有權處分。 法院指出,陳及賴等人與出賣人潘男自由磋商交易價格,該價格又未低於當時市場行情,自為善意取得人,且沒有証據可以推論陳及賴等人係故意背於善良風俗購買,陳及賴等人是「善意」的受讓人,他們與潘男的所有權移轉行為有法律效力,判決游姓兄妹敗訴。 ///產生日期 var today = new Date(); var dd = today.getDate(); var mm = today.getMonth()+1; var yyyy = today.getFullYear(); if(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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