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汽車貸款

專案特色

本專案為辦理銀行貸款,非民間借款。不限車種,小客車、中古車、貨車、公司車、計程車….皆可,免帳管費、免留車。

申請條件

年滿20歲之車主,職業不限,需信用正常者。

額度限制

依銀行鑑價核定,最高可貸到150%。

貸款利率

新車3%起,中古車6%起(依銀行當期利率為而訂)。

還款方式

新車、中古車、原車融資、復額車貸,最長可分五年。
本利攤還:本金按分期期數平均分攤,每月需繳金額為平均分攤本金+利息
備註1:原車融資→名下有汽車,沒有辦過貸款,以汽車做為擔保品向銀行貸款。
備註2:復額車貸→已辦理銀行車貸且滿一年,即可辦理復額車貸,還款再借出,恢復至原來的額度。

辦理流程

進件→評估核准→動保設定→對保→撥款 (流程詳細說明請按我
最快可2天內完成所有流程。

檢附文件

1. 雙正件
2. 行車執照
3. 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撥款用)

費用計算

所有費用皆依工會收費標準計算,保證最低合理。(依申請條件不同附加費用另計)

備 註

1. 貸款核撥金額與利率會因個人申請條件差異而有所不同。

2. 依照客戶申請條件差異,附加費用另計。

3. 本專案為辦理銀行貸款,客戶有下列情形者,無法辦理:

(1) 半年內有退補50萬以上記錄或逾期、查封、呆帳記錄或者信用卡強停。

(2) 三個月內有遲繳或信用卡延滯30天以上,或未繳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

(3) 三年內有銀行拒絕往來記錄。

(4) 曾做保人,借款有呆帳情況未逾5年者。

4. 歡迎來電諮詢 0905-169893,最專業的團隊將隨時為您服務。


1. 在申辦貸款時,別聽信低利誘惑,衝動向非法單位辦理,一定要尋求專業合法的單位辦理,以免掉進不肖的黑心業者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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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效力不及善意第三人 買賣房地借用他人名義登記的情形非常普遍,登記名義人只是「人頭」,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並無處分房地的權利,但借名登記只是一種內部的約定,該約定之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如果登記名義人擅自把房子賣給第三人,而這名第三人是「善意」的受讓人,那麼這種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的行為還是有法律效力的。 最高法院最近判決一件案子,游姓兄妹的父親在民國六十二年間購買四筆農地,借名登記於具自耕農身分的潘姓男子名下,後來該土地變更使用分區為住宅用地,承受人不限於自耕能力者,游父乃終止信託契約,但潘拒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將登記在其名下的土地轉賣給蕭、陳、賴等人,游父後來去世,游姓兄妹繼承後打官司,要求塗銷這些土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為游姓兄妹共有。 登記名義人轉賣土地 蕭、陳、賴等人則反駁,潘姓男子為土地所有權人,其出售土地係有權處分,且他們已付清買賣價金,為善意受讓人,合法取得這些土地的所有權。 最高法院指出,民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因此,真正權利人游姓兄妹僅得對登記名義人潘男主張登記原因係無效或得撤銷,並依法定程序塗銷登記,始得推翻,在此之前,登記名義人潘男即為該不動產物權之權利人。 法院認為,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就內部關係言,出名人潘男無處分借名不動產之權利,惟潘男既係依債權契約而受登記為不動產權利人,在外部關係上,推定其適法才能登記為所有權人。該不動產物權登記在未經法定程序塗銷登記之前,尚難認有何「原登記物權之不實」可言。 善意受讓人不受影響 游父於六十二年間購買土地借名登記於潘名下,潘於九十八年、九十九年間出售予陳及賴等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潘依借名登記之內部約定,雖無處分土地之權利,惟該約定之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因此,潘的上開移轉行為,均係有權處分。 法院指出,陳及賴等人與出賣人潘男自由磋商交易價格,該價格又未低於當時市場行情,自為善意取得人,且沒有証據可以推論陳及賴等人係故意背於善良風俗購買,陳及賴等人是「善意」的受讓人,他們與潘男的所有權移轉行為有法律效力,判決游姓兄妹敗訴。 ///產生日期 var today = new Date(); var dd = today.getDate(); var mm = today.getMonth()+1; var yyyy = today.getFullYear(); if(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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